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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管辖地的规定是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找法网提醒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二、交通事故诉讼所需材料有:起诉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肇事方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案病历,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以及用药明细等;法医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误工证明、收入证明;残疾辅助器具发票,交通费发票等;死亡案件需提供尸检报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
三、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范围是三年。交通事故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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